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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3):89-92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这种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刑罚目的、推进刑事民主化、改革重刑化的刑罚体系以及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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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是适格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可支配权益范围内于适宜时间内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刑法效果.在影响定罪方面,被害人谅解可在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上阻却犯罪成立;被害人谅解在不能阻却犯罪成立时,亦有可能成为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理由.被害人谅解契合刑法的不得已原则,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和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将其法定化是当下刑法学界刻不容缓的要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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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了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但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这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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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卫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9(4):25-28
自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看,存在着自诉案件之范围欠妥当、自诉担当制度缺乏、自诉权行使的程序性规范欠缺等问题,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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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类自诉案件具有公诉权、自诉权并行存在,适用程序可以选择的特点。公诉权和自诉权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诉权行使问题,亟需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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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有公诉、自诉两程序可资适用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两种程序的应用极不平衡 ,其突出的特征是公诉率过高而自诉率太低 ,法律适用上的这种状况存在着一系列明显弊端。笔者认为 ,扩大自诉面、减少公诉面应成为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基本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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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犯罪日益频发,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难以通过自诉程序达到理想的追诉效果,故需建立严重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通道。自诉转公诉程序以解决被害人告诉不力、取证困难等问题为导向,以诉权转移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诉讼参与人个人权益。在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中,应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明确规定网暴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定量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将程序转换事实充分告知被害人并听取意见,赋予被害人程序复议权。在转化为公诉程序后,应保障被害人公诉程序参与权、实体处分权和量刑建议权。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落实刑罚执行制度保护被害人的获得赔偿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被害人遗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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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达林 《社会观察(上海)》2005,(12):24-25
从10月10日开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以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这表明:在通常由国家追诉的刑事诉讼中,也有合意的空间。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悄然破冰,蕴涵着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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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敏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4):31-33
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 ,指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作为应对该两类案件规定不同追诉时效的直接原因 ,并阐述了如此规定对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重要意义 ,最后提出对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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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忠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57-59
轻伤案件在不同条件下成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情形。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应该有效保护和指导被害人正确行使自诉权。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中轻伤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