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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资讯和更加快捷的联系方式,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案件也给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便是突出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遭受网络侵权的原告往往难以确定实施网上侵权行为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点,原告处于起诉困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应当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出发,对传统管辖理论和网络管辖新理论、网络案件侵权行为地以及外国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尤其是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之一,这可以给原告更大程度的法院管辖选择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
32.
刘恒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本文立足于我国实施行政诉讼法一年来的客观现实,从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行政审判饥哭及律师等多个角度具体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3.
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的观点显然不适合二审和再审。只有将"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为刑事审判对象才是恰当的。 相似文献
34.
被告周某系原告单位职工。2000年1月,被告从原承包某食品糕点车间加层工程的汪某处得知,汪在承包该工程期间,送给该厂厂长潘某现金1100元及火腿、香烟等物。被告就将该问题和其所掌握的其他问题于同年1月17日和本厂职工高某联名写信,向监察局举报潘某的受贿行为。该监察局核实后认为,被告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遂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侦查查明,被告举报潘某受贿1100元是汪某故意捏造的(汪已受到刑事追究)。故于2000年6月18日对潘某受贿一案决定撤销。同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怀着个人目的,私自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 相似文献
35.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混淆了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权利救济的范围狭窄、导致被告的确定复杂化,因此亟需进行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应当以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甚至船长、机长等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相似文献
36.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老伯欠杨某的货款是否为张老伯与其老伴薛老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律首先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为共同债务,须按共同债务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37.
刘德禄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3,(7):56-58
观点提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虽然合法,但其不予救助的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遭受伤害或者死亡,行政机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2)遂行初字第20号(2012年10月23日)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1号(2013年3月4日) 相似文献
38.
魏琼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2):154-154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十多年来,行政诉讼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另一方面“民告官难”、“行政审判难”,至今仍大量存在。造成这种情况。除了公民、行政机关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法院本身执法力度不够外,现行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理论研究的滞后。被告确认规则缺陷的大量出现,导致实体法上的规定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相对人权益受行政权侵害,不知诉谁,得不到救济。本文提出如下观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理论。 相似文献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