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45篇 |
免费 | 1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6篇 |
劳动科学 | 14篇 |
民族学 | 1篇 |
人才学 | 8篇 |
丛书文集 | 26篇 |
理论方法论 | 6篇 |
综合类 | 60篇 |
社会学 | 1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3篇 |
2020年 | 6篇 |
2019年 | 1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5篇 |
2014年 | 10篇 |
2013年 | 3篇 |
2012年 | 7篇 |
2011年 | 15篇 |
2010年 | 16篇 |
2009年 | 13篇 |
2008年 | 21篇 |
2007年 | 6篇 |
2006年 | 5篇 |
2005年 | 8篇 |
2004年 | 3篇 |
2003年 | 6篇 |
2002年 | 7篇 |
2001年 | 4篇 |
1996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87 毫秒
81.
姜芳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63-66
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一直是困扰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及行政法学者的一大难题,单纯依靠诉讼中发现问题之后在修改案中增加列举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深层原因是没有正确理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中采用单一的"主体标准"确定被告。只有纠正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重新构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并辅之以健全的制度设计,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82.
83.
84.
蒋兰香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2):67-71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巨大,基于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需要改变传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当让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被告不仅应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还需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反证责任。 相似文献
85.
夏良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1)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或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对犯罪构成中的某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则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告方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是,与原告相比,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范围、及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86.
王上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4):87-94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已建立传闻法则,排除庭外证言;我国大陆目前仍大量采用庭外证言,造成证人出席率偏低,影响被告对质诘问权。庭外证言中,尤其以共同被告供述问题最为复杂,对此供述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大陆还未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则是透过一系列修法与大法官解释确立共同被告亦有证人地位,有接受诘问与伪证罪之适用。台湾地区数十年的立法经验与司法判决历史,可为我国大陆日后修法的借鉴。最后厘清传闻法则与对质诘问权的关系,当传闻例外与对质诘问权相冲突时,应以保障宪法人权为依归,以对质诘问权的例外作为传闻例外的检验标准,否则即使符合传闻例外,也应无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87.
快速审判权是弄事被告的重要基本权利,其不仅具有程序经济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笔者通过分析中国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我国快速审判权的立法构想和制度完善,认为快速审判权在我国亟需得到重视和确立。 相似文献
88.
中国行政复议后被告认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由于行政复议体制的原因,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改变行政复议的困境,反而出现了复议维持普遍化、复议不作为鲜有后顾之忧、复议不利变更禁止虚置等问题.在将行政复议界定为行政司法属性的基础上,确立原机关为被告的认定规则,客观认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坚持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复议职责. 相似文献
89.
梁桂英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6):75-77
行政诉讼案件是由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而引发的案件。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 ,其被告的确定始终是理论乃至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针对性地阐述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依据、确定范围等有关问题 ,并根据最新法律、司法解释 ,分析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 ,从而将理论、实践以及立法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90.
《市场瞭望(下半月)》2011,(16):15-15
干等万等始出来。历时三年之后,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股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