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69篇 |
免费 | 15篇 |
国内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57篇 |
劳动科学 | 10篇 |
民族学 | 6篇 |
人才学 | 6篇 |
丛书文集 | 251篇 |
理论方法论 | 44篇 |
综合类 | 487篇 |
社会学 | 27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13篇 |
2021年 | 13篇 |
2020年 | 16篇 |
2019年 | 23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14篇 |
2016年 | 18篇 |
2015年 | 18篇 |
2014年 | 42篇 |
2013年 | 35篇 |
2012年 | 66篇 |
2011年 | 65篇 |
2010年 | 56篇 |
2009年 | 54篇 |
2008年 | 67篇 |
2007年 | 57篇 |
2006年 | 67篇 |
2005年 | 58篇 |
2004年 | 56篇 |
2003年 | 44篇 |
2002年 | 28篇 |
2001年 | 24篇 |
2000年 | 16篇 |
1999年 | 11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9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1.
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诉讼行为能够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呈现出保守性的特征,在恶意诉讼之情形下,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既应包括财产损害,也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在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减少、也难认定为精神损害的"边际损害"发生之时,应当由法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裁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目的多重性的特征,不仅对已发生的积极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对未来可得利益所造成的消极性财产损害也应赔偿,这对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培育诚信规范的正当竞争秩序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2.
任海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生态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生态权益,自然人和法人是生态犯罪的主体。在生态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立法,将传统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侧重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在生态犯罪的主观方面,鉴于生态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对部分生态犯罪不应适用严格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3.
94.
本文主要针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理论上分析了构成要件,并阐述了此制度对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95.
论不当得利要件的重构——兼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违反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敢适用.因此,应该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物权变动理论基础视角分别对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物权变动原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6.
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红朝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9(5):113-116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与知识产权纠纷相结合的诉讼方式,其性质应为确认之诉,为确认之诉的单独适用。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目前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定法层面上尚付阙如。应借鉴大陆法系确认之诉和英美法系宣告式判决之法理和立法规定,以期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7.
董伟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6(2):63-65
对两大法系及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阐述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优劣,进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表见代理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8.
不同类型的内幕交易受害人取诉权的条件和方式不尽相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都有其特定内涵。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由代表人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所构成。 相似文献
99.
邱业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4):89-93
本文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新的观点,对侵害公民名誉权构成要件是否应具备“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后果”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法律思考,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形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0.
关于无权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权伟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45-46
无权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上还有不少误区,在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追认权的期限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方面有待理论和立法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