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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修正的“竞合论”,在定性时,应当先审查行为能否被同时评价为欺诈与敲诈,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再按照客观归属理论考察财产处分是属于欺诈因素还是敲诈因素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以决定最终的处断结论。 相似文献
12.
湖南省炎陵县农村妇女张爱,2012年2月被查出尿毒症,医院说如果不换肾,她的生命只能维持几个月。为了给正在上中学的女儿留下一笔钱以继续学业,张爱以原有老住房拆旧建新为由,向银行申请了20万元贷款,并以女儿的名字存入银行。同年10月底,张爱因尿毒症去世;11月,银行向张爱催收利息未果,于是诉至炎陵县法院。张爱懂事的女儿知道事情原委后,将钱归还银行,银行方主动免去了已花掉的1500元。那么,张爱的贷款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她去世后银行为何不能取消她的债务,又为何应由她女儿偿还?请看这起贷款案的来龙去脉及律师释法。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罪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尤为复杂和重要而值得探讨。在主体方面,保险诈骗罪应为特殊主体,而单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具备三个特征:在主观方面,保险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犯罪停止形态上,保险诈骗罪应以是否骗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区分既遂犯与未遂犯的标志;而对于内外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应以其是否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条件,区分其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4.
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偷逃高速公路的过路费。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行为结构上与传统的诈骗财物的犯罪有所不同,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归入诈骗罪范畴存在疑点。从法益理论来看,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同样侵害了权利人的刑法法益,即由于诈骗行为的发生,权利人无法依据民法对较大数额的财产进行救济。我国需要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改为“财产”,使其包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15.
最近一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说的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事情。吴英2006年就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我国最年轻的80后女富豪,其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16.
女房主罗云一房二卖,房子因买主起诉被法院冻结。可是。罗云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获利50万元。最终,法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罗云成为北京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被追究刑责的房主。 相似文献
17.
北流市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被几名男子设套用外币骗去4万元。庆幸的是,北流机警的公安民警快速破案,将巨款追回,并抓获了诈骗团伙中的2名成员。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该诈骗团伙的成员陈某胡、黄某科批准逮捕。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家住北流城区76岁的刘大爷到北流 相似文献
18.
秦长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34-42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传统认知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合理划定该类罪名的归责范围。对此,可在知识论上适当借鉴日本经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从法益性质与法益结构方面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功能性研究。据此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刑法中的多元法益论实际就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复合客体说”;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法益,而是集体法益中的“制度依存型法益”;金融诈骗罪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在于其法益的“秩序—财产”型位阶结构;将“秩序法益”置于第一位阶可在一定程度上划分该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财产法益”置于第二位阶能够反向识别秩序法益的判断是否正当。 相似文献
19.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相似文献
20.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不易的,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本文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客观不同情况,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欲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