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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量刑仁性化,是指在量刑过程中,以人为本,把人作为量刑制度中必须予以尊重的主体,适当考虑人伦道德,使量刑结果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做到人性化和伦理化统一的一种原则.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其相关法规中都有所体现,可以说蕴涵在这些规定中.量刑仁性化原则包括量刑人性化和量刑伦理化两个层面,它可以缓和法律和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并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相似文献   
62.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定罪量刑关系重大。然而,目前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在实施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虽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法庭审判中吸收了对抗制的因素,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法院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改为程序审,允  相似文献   
63.
刑罚裁量的不均衡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而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主要原因是法定量刑幅度过大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随意性.决定法定刑的客观事实情况称之为基本量刑情节,被量化的基本量刑情节对应的刑罚称之为基本刑,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可以求出以基本量刑情节为自变量、以基本刑为因变量的基本量刑函数;并通过不同种刑罚之间的折算,可以建立起基本量刑情节与各种刑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把法定刑划分为幅度相对较小的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的若干刑级,并通过基本量刑函数求出与各刑级相对应的基本量刑情节,从而使法官只能根据被量化的基本量刑情节,选择与之对应的幅度较小的某一刑级进行自由裁量,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4.
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量刑任务在于选择适当的宣告刑,以期达到刑罚目的。从刑罚目的出发,量刑不能简单还原为惩罚或预防等单一要素,而必须考虑多元性要素。基于这一认识,可以概括出我国量刑的三个具体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罚必当罪和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原则、刑罚必要原则。  相似文献   
65.
量刑建议制度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审判监督的新能动因素。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其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发挥其应有的司法能动性。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也是实现能动检察的新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争议很多,量刑建议的种类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能动性,务必要对实践中量刑建议种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度剖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66.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开始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其中,为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科学确立基准刑实现刑罚个别化,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量刑工作的创新和改革,目前最为突出的成果是规范裁量权,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之路是让在庭审环节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建议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合议庭在判决时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理,对个案的量刑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进一步推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向纵深处发展。  相似文献   
67.
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积极参与到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重大司法改革活动当中。检察机关从事量刑监督是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机关行使量刑监督是其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实际彰显,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拓展,是对传统检察监督——抗诉权的补充、完善和延伸。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不会侵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会影响和干扰审判独立,它只是对审判独立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在监督、制约,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性控制。  相似文献   
68.
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协议是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量刑建议的程序、方式、内容由司法文件正式上升为法律规范。提出相对精准的量刑建议是简化速裁程序和达成协商合意的内在要求,是量刑建议发展的应然方向。目前速裁程序量刑建议运行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量刑幅度过于宽泛、量刑失衡、缓刑和具体罚金数额适用较低、辩方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是检察系统量刑建议权缺乏规范制约及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不足。未来改革应当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引规范、提高量刑建议的相对精准度、增强量刑协商因子、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发挥量刑建议在实现被追诉人刑罚心理预期与法院判决一致性、保障罪责平衡性、提高程序效率性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69.
量刑程序改革渐至瓶颈,量刑辩护成为深化制度改革的突破点。以量刑辩护为视角,量刑程序中的辩审关系与控辩关系成为改革的重要维度。量刑辩护存在相应的制度性缺失,主要包含量刑辩护的本体缺陷、辩审关系的实践偏移以及控辩关系的制度偏差。为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贯彻量刑程序改革之初衷,量刑辩护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完善:一为本体进路,实现律师的人员配备与专业化;二为辩审进路,从裁方量刑说理、辩方调查取证与量刑意见着手;三为控辩进路,完善审前的信息开示、量刑支持与审判的对抗机制。  相似文献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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