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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省部声音     
孟建柱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 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等罪名,提高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幅度;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增设“毒驾罪”;在修改监狱法等法律时,放宽对多次贩毒、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打击的特殊人员的收押条件,增强针对性、操作性。  相似文献   
92.
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对于定罪事实的判断只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即可,而量刑事实除了法定的量刑事实外,都在随着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增减,因而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去“发现”和归纳,并剔除那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貌似量刑事实的事实材料被错误地提取为量刑事实,导致间接处罚现象的发生。只有做到正确地提取量刑事并舍去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才能有效杜绝间接处罚的发生。  相似文献   
93.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94.
规范化量刑是对量刑这种司法活动或制度的一种改革,是指使得量刑合乎约定俗成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量刑不仅要求量刑公正而且要求其具有透明性,这就要求增加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话语权和将量刑工作纳入法庭审判;做到规范化量刑首先要遵循规范化量刑的必要原则,坚持量刑程序公开、检察监督、罪责相称的原则,其次要采取一些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只有做到规范化量刑才能坚持科学的量刑观,才能保证刑罚权的正确行使,才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5.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审判的落脚点,也是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量刑环节出现的种种弊端迫切要求量刑程序独立于定罪程序之外,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与此相适应,必须设立一种不同于定罪证明制度的量刑证明制度,以求使量刑结果更为公正合理。以独立量刑程序框架为背景,对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制度作探讨。  相似文献   
96.
民愤能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将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摒弃。持赞同意见者认为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并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乏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运用的案例。为此厘清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7.
我国刑罚模糊裁量方法(即传统的综合估量的量刑方法)导致我国刑事审判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重经验判断轻理性决策、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的弱点,导致相同案件因法官不同而量刑轻重悬殊的形式上"合法而不合理"以及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从而引发量刑擅断、司法腐败.在刑罚模糊裁量引入模糊集合中隶属度函数的方法,可结合具体案件,把模糊的量刑情节和法定刑幅度数值化,从而为法官断案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相对客观的量刑参考,减少由于个人因素对断案带来的偏差.  相似文献   
98.
数字司法时代的来临推动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但司法活动受司法人员显示偏好影响并不适宜直接用技术算法拟合。对293例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化解析发现,斡旋受贿犯罪的量刑建议数字化面临困境: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系多法条对应一罪名、数额特别巨大时缺少通行量刑细则、与人际关系密切。结合显示偏好理论,司法人员的裁判行为可被折叠到对司法机关量刑活动的分析评价中,实现对量刑建议数字化分析进行改良,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对上述犯罪宣告刑与罚金刑的算法模型。模型初步揭示了司法人员在不同涉案金额下适用同一量刑情节会因群体性显示偏好,可能部分偏离并改变该情节适用的理论效果。  相似文献   
99.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00.
偶然防卫问题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认识错误的范畴。偶然防卫应当以既遂犯处罚,其偶然阻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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