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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系不可并存且具有先后顺位之请求的合并。我国未确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但实践中该种诉讼被广泛适用。法官错解主备位请求相斥性原理,悖离处分权主义,错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审理案件,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审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历史演进历程,相斥性原理历经了“肯定—否定”的变迁过程。我国对相斥性原理不宜一概否定,而应采取肯定观点。在此基础上,须明确相斥性原理的立足点不在于诉讼请求不可并列之表象,而在于诉讼请求所依托法律关系状态异位性之实质。我国具备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实践基础,应当以相斥性为理论内核明确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若干构成要素,以此构建本土化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22.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相应地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司法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由此,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享有了与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在审判阶段可以方便地参与诉讼,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被害人的那些诉讼权利并未真正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被害人在庭审中的一些权利以更好地保障其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23.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4.
劳动者汤楠语(化名)在企业并非故意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要求企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主张是否正当合理?对于劳动者汤楠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黄浦区法  相似文献   
25.
李矜 《人才瞭望》2013,(2):50-51
近日,福建省首起人事考试雷同卷诉讼案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考生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6.
有问必答     
正1.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严禁迟到、早退,否则,至少扣除当月的全勤奖。两个月前,我照例从家中提前30分钟前往公司时(正常情况下,可以早到5分钟),因前面出现交通事故,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且一时半会难以疏通,出于担心迟到,我遂翻越道路中间的护栏,准备从对面快速绕行。岂料刚刚落地,便被  相似文献   
27.
禁止重复诉讼在减少被告二次应诉之烦、节约法院司法资源、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但多追求形式上的契合而忽视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之根本。将不同学说中的各要素进行解构后再重构会发现,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关系,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影响至巨。厘清案件事实的包含或分离关系,有助于判断后诉的提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28.
所谓撤诉,是指存民事诉讼中.原,占或上诉人向法院撤回已成立之诉.不冉要求法院对他于被告或被卜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乍争议时,有权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纠纷。但是,存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可能因达成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者可能意识到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法院认可,再继续诉讼已毫无意义。为了避免负担继续诉讼所带来的财产之损和精神之累而主动撤回已成立之诉.  相似文献   
29.
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设置诉讼请求,关乎诉讼目的的实现及监督的精准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但仍然存在预防性诉讼请求作用发挥难、赔偿性诉讼请求不明确、恢复性请求实现困难及赔礼道歉惩戒作用弱等现象。因此,在注重科学设置并完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可通过加强审查力度、设立环保基金专用账户、完善专家辅助人、优化磋商及执行和解制度,以及健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保障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30.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一直未对承诺与自认加以严格划分,而是将其混为一谈,给人造成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的印象。然而实际上二者区别较大:承诺与自认的对象不同;承诺与自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自认与承诺适用的场合不同。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与自认均有严格的区别。自认允许附带条件,但承诺却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严格地说,法律对二者的主体要求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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