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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筠瑶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106-11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间保护维度不同、前者为后者之屏障的关系,厘清构成要件中“高空”“抛物”等要素内涵,才能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不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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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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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长地久百年好合"的婚姻,需要朴素的情怀、隐忍的美德,还要有彼此欣赏的胸怀。所以,婚姻不是高空冒险,而是平地作业,越是朴实踏实,越是能长久稳定。一个关于婚姻和茶的故事讲到,结婚10多年的男人苏珞对温顺平和如陈茶一样平淡的妻子和没有激情的婚姻都变得麻木了。因此苏珞经不住诱惑,有了婚外情。后来,离婚再娶,苏珞有了如新茶一样诱人的新妻,小女人的娇柔媚骨让他醉倒在温柔乡。但是渐渐地,苏珞发现新妻只会享受,却不会做家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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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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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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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伞员从飞机上跳伞直至安全落地,一般分为离机、坠落、开伞、稳定、稳降和着陆个阶段,若从800米高度上离机,仅仅几分钟的时间就会降落到地面,而在这短短的几分钟内,人伞系统的速度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将直接影响到跳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