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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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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该法条的第87条对高空抛物,尤其是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新法的出台,使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的状况得到了解决.但是新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筑物使用人在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时的证明标准不是很明晰,对受害人的补偿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解决,是我们这篇文章探讨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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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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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琦琦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95-102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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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文学”是前苏联文学史上一种特殊的文学现象。本文以亚历山大·季诺维耶夫《黑的高空》的解读为个案,展开对“回归文学”的思考。认为只有运用历史主义的观点,对“回归文学”中的一些作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是科学而公正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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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益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70-73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掷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该条规定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由该条规定产生了一些思考,并对该条规定的利弊进行了简单的剖析,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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