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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探索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们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两实全覆盖”管理,推动省市县三级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乡镇街办全部健全综治维稳服务中心,不间断地排查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停顿地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中收治吸毒人员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担负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任务的14个试点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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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结构、逐利目的、行为方式、危害作用范围”等方面出现了新变化,一定程度上对刑法规范体系造成了冲击。在揭示传统黑恶势力犯罪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之间存在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基础上,肯定现有规范体系的适用性。同时,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类型构造和特征变化,应在刑法解释层面进行适度拓展,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回应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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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文章立足于国内外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经验,依据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和基本思路,尝试建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在治标的同时狠抓治本,从而形成从源头治理黑恶势力的创新发展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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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雨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2):83-95
传统社会全面“数字化”引发网络犯罪的全面爆发。黑恶势力犯罪借助网络的发展出现网络化和网络异化,由此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教义学应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在法教义学类型化思维的视域下,网络黑社会与网络恶势力仅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存在区别。鉴于网络因素导致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形式、行为手段等方面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诸多差异,司法解释及时作出了相应调整,但这种象征性立法存在执法不足的功能不彰加之司法机关机械性释法,导致实践中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存在芜乱。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刑法理论应以规范的客观解释论重新检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条文的关键词,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认定宜采取实质判断。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方面,应以该组织是否对网络秩序形成控制作为标准。鉴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多采取滋扰型软暴力的现实,针对软暴力的认定,宜作体系化思考,在结合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与心理强制特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并坚守滋扰型软暴力只有在黑恶势力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的政策调控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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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村官”上位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宗族势力、黑恶势力以及金钱搭建起来的腐败网的共同作用,这三者是“问题村官”的三重“法宝”,并相互依存、壮大,不断蚕食民众利益、腐蚀执政根基,制造并不断激化中国社会自下而上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