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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或者义务,但是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对于第一种情形,大部分责任属于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而这种“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作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认识上则要复杂的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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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5):133-136
在反思现代工业文明背景下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生活境遇等问题意识下,诗人和学者把眼光投向人物的内心世界.詹姆斯·赖特创作的诗歌“秋天在俄亥俄的马丁斯费里开始了”描绘了在他家乡,劳动工人们普遍低落的身心状态.在面对家庭责任时,他们愧疚不堪;在想到人生理想时,他们只能从孩子们身上重温少年时代的英雄梦.文章通过对劳动工人们内心世界的挖掘,对美国当时经济状况的分析以及对劳动工人英雄主义思想等问题的探究,阐述在美国现代工业高速发展的20世纪50年代,劳动工人消极的个人生活的根源与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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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知道,上肢或下肢失去运动功能、不能活动或站立叫截瘫,口角歪斜流口水、眼睛闭不上叫面瘫……而“胃瘫痪”却鲜为人知。“胃瘫痪”叫胃轻瘫,虽然还能完成“任务”,但功能则大大减弱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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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成宽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56-5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国有"限制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这种规定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不能适应不断壮大的非国有资产对刑法保护的需要.应在现行刑法第165条至第169条各条增加两款,一款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另一款规定其他无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罚,但须经本单位或股东告诉才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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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谣谚〉主要辑录了自先秦至明代的谣谚.该书为人们考察一些古代语言现象的演变提供了很好的语料.书中的第一人称代词主要有"我"、"吾"、"余"、"予"、"侬".其中,"我"使用的数量最高,"吾"排第二,其余依次为"子"、"余"、"侬".从句法功能看,〈古谣谚〉中"我"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同位语、兼语;而"吾"只用于主语、定语;"予"既可作主语,又可作宾语和定语;"余"可作主语、宾语、定语、兼语;"侬"只是作定语和介词"为"的宾语.从称数来看,"我"、"吾"单、复数都有使用,"余"、"予"、"侬"则多用于单数.本书中,"我"字的句法功能不管是使用数量上还是功能的完备上明显较其他的第一人称代词更为广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