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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1550-1850年发生在英国的农业革命既包括技术革新,又包括农业制度的转型。它使英国农业领域内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飞跃,普通民众的生活质量得以明显改善。农业革命之前,普通民众的饮食以谷物、杂粮为主,间或有食用肉食的现象;农业革命以后,他们的饮食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小麦为主,肉奶食用量明显增加,人均每天摄入热量的数字得以大幅度提高。 相似文献
832.
经济法立法的分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对相应法律现象所作的类型化思考。通过法律分类,可以更好地认识相应法律现象。经济法立法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宏观调控法和微观规制法、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经济危机和战争时期的经济法、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法和经济正常时期的经济法、公法性经济法和私法性经济法等。通过分类,将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33.
邹克敌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2)
从高等工程教育的根本任务和高工专教育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探讨了高工专教育应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提出了高工专教育应从教学体系与课程体系建立、教学环节安排、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以及课程内容改革等方面营造工程环境,在真切的工程氛围中培养和提高学生工程素质的观点。 相似文献
834.
在中国的背景下有关谨慎性的会计管制是影响会计盈余谨慎性存在和变化的直接动因。无论谨慎性在中国制度环境变迁中强化或弱化,谨慎性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835.
李春长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41-43
英诗头韵包括有古英诗歌头韵和现代英语诗歌头韵两大类,现代英诗头韵可以分为元音头韵和辅音头韵两个类别,而辅音头韵又可以根据6种标准划划分为12个小类。从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古英语诗歌头韵到现代英语诗歌头韵,英诗头韵在形式上经历了很多的变化,规则上愈来愈宽松,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相似文献
836.
科学性与合理性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共同致力的目标 ,但由于自然事物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差别 ,研究者主体与自然事物和社会存在之间关系的差别 ,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服务于人的方式的差别 ,决定了人们不能用类似于要求自然科学的方式来要求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应以科学性为己任 ,而社会科学则必须以社会合理性为目的 ,这也应该成为社会科学的致思目标和原则。 相似文献
837.
思政课教师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质量直接影响大学生的素质发展。促进思政课教师完善自我更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培养,因此大学生心目中优秀思政课教师评价标准的研究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为探索新时代大学生心目中优秀思政课教师的评价标准,采用扎根理论研究范式对此进行了质性研究的尝试。质性材料的分析发现:大学生心目中优秀思政课教师的标准主要包括道德情操、能力结构、人格魅力、自觉水平等4个维度,其中包含了过硬的专业素质、性格好、爱岗敬业等14个具体标准。基于以上研究,从开发评价工具和思政课教师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838.
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海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2):113-116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忽视了受害人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的差异对损害赔偿产生的影响,违反了侵权赔偿损失填补的原则,有失公平,激化了城乡矛盾,不利于和谐法律秩序的构建。从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入手,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了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失和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39.
李伟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3):5-7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是党的十六大制定的今后二十年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通过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由来、内涵、标准及其有利条件的分析 ,可以肯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宏伟的 ,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相似文献
840.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