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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试论贩卖毒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梅咏明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59-6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贩卖毒品罪不断呈现新的特点 ,给实践中的司法认定带来麻烦。本文根据犯罪构成原理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贩卖毒品罪的各构成要件 ,旨在解决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302.
邵维国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33-38
根据领海的自然属性及国际法对领海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分析对领海内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得出在领海内“仅侵害船舶内部秩序的船舶上犯罪”由船旗国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只能对不是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的犯罪行为和处于无害通过领海的船舶上发生的“四种情况的犯罪”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论,最后论述对在通过领海以前外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以外,沿海国不能在领海内对其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03.
施政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2):39-42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都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相应的痕迹,后者我们称之为痕迹物证,前者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点,即所谓心理痕迹。对心理痕迹的研究在侦查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突显出来,特别是对没有多少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剖析已经成为为侦查提供方向线索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304.
王丛荣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2):45-47
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现状分析、借鉴国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做法,讨论了我国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于贯彻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可行性,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05.
马广成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2):75-78
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和特点着手,较系统地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成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306.
王德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212-225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