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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28-134
清乾隆年间在新疆局部设乡约以协助官方治理基层社会,清末新疆设省后建制划一,将伯克裁改为乡约以期沟通官民。吐鲁番厅汉回乡约以多重身份参与司法活动,查验案情、调纷止争、出保具结以促进社会安定,但乡约因权责利不相符而使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缺乏稳定性及可靠性。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及其参与词讼之裁断方式表明,新疆建省后努力在制度文教方面与中央王朝趋同,但限于自身社会文化环境与中原的差异性及清廷衰微之势,新疆制度革新之路实属艰难。实践表明新疆基层社会治理不能倚赖乡约而需大力推行文教以改善软环境,且边疆稳定仰赖中央的强盛。 相似文献
14.
郎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5):169-182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15.
徐运良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以民众为本的,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政府是以法律为本的,因为宪法法律是政府组成的根本依据,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要恪守法律并维护法律尊严;民众是以政府为本的,因为法治政府是民众行为的标杆,民众依法享受政府的权利保障也要履行政府确定的合法义务. 相似文献
16.
17.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85-91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8.
潘健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84-89
与民国初期相比,福建清末"新政"中成立的官方经济管理机构在职能发挥上更为自觉,民间经济组织成立的数量也更多,近代工商业发展速度更快,说明了辛亥革命之后福建近代经济的发展速度要远慢于清末,且在全国的比重日趋下降,这既得因于民国成立后福建地方政治分裂,也与福建缺乏大型近代企业的示范作用与大额资金扶持,沿海地区对内陆的辐射带动力不够等先天条件不足相关。 相似文献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