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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85-91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3.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广大农村基于农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形成了集体化村庄和分散型村庄两种不同类型的村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多种经营方式和经营实体的演化将形成亲资本化农业经营体系与亲劳动化农业经营体系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而基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体系的不同选择和影响,未来分散型村庄发展将呈现出三种不同的选择和演化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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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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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战扬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5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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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5)
清代养廉银制度是雍正年间出台的一项官吏薪资改革制度,是为了整饬官吏贪腐作风、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弥补国家财政亏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雍正、乾隆完善了养廉银发放的范围和额定标准。养廉银制度的初衷是给予官吏高薪来压制官吏的腐败,但由于缺乏与养廉银制度相适应的监督制裁腐败的机制,所以养廉银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压制腐败,最终养廉银制度破产了,养廉银制度给当今社会的高薪养廉的廉政法治化建设带来了宝贵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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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域一体化为背景,针对目前大庆市市民比较关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合作发展问题,探讨以大庆与哈尔滨合作为例,如何有效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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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国家商务部、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就《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进行共同商讨,商讨内容包括汽车销售仍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但由一年一签改为五年一签,且对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行为进行约束。在此背景下,加上汽车经销商抱团叫板车企、拒绝提车等事件频发,汽车经销商的生存环境等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众多汽车业内人士认为,汽车销售业的4S店模式生变、汽车超市崛起等趋势已悄然明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