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343篇 |
免费 | 17篇 |
国内免费 | 1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25篇 |
劳动科学 | 254篇 |
民族学 | 10篇 |
人才学 | 37篇 |
人口学 | 6篇 |
丛书文集 | 210篇 |
理论方法论 | 68篇 |
综合类 | 559篇 |
社会学 | 88篇 |
统计学 | 1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33篇 |
2022年 | 35篇 |
2021年 | 44篇 |
2020年 | 27篇 |
2019年 | 25篇 |
2018年 | 10篇 |
2017年 | 40篇 |
2016年 | 38篇 |
2015年 | 46篇 |
2014年 | 101篇 |
2013年 | 75篇 |
2012年 | 93篇 |
2011年 | 103篇 |
2010年 | 86篇 |
2009年 | 117篇 |
2008年 | 110篇 |
2007年 | 59篇 |
2006年 | 39篇 |
2005年 | 64篇 |
2004年 | 72篇 |
2003年 | 45篇 |
2002年 | 34篇 |
2001年 | 31篇 |
2000年 | 29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37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正今年6月12日,作为上海市首批高校智库之一的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成功举办了2014年首期学术沙龙。针对终身教育从业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主题,上海终身教育研究院邀请决策者、终身教育工作者、研究者三方相聚一堂,一次精彩的头脑风暴拉开了帷幕。三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推进终身教育从业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了许多建议,让终身教育的专业化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相似文献
32.
33.
侵犯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几类罪名之一,同时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侵犯客体、客观行为、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针对侵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即诈骗罪中,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在欺骗手段只是给实施其他直接获取财物手段创造条件的场合下,应如何把握定罪的标准;在侵占罪中,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客观方面认定的标准;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 相似文献
34.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不易的,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本文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客观不同情况,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欲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35.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1)
司法实践中近九成的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会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其中最大的理由是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缺乏事实依据。然而,我国目前法律对不能胜任标准的认定缺失,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文章通过对不能胜任解除的理论检讨,提出完善司法实践的进路。 相似文献
36.
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从事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工业开始得很早,所以在19世纪末就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但我国由于工业起步晚,有关法律的研究相对较晚,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要想真正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应该有效地疏散工作单位的工伤风险,确定工伤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37.
38.
39.
郑君芳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76-79
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益及法定义务的履行,它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含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说明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内容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虚假广告的法律防治可以明确规定认定标准,责任承担主体的对象,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依法规范事前审查,确立公众举报制度以及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0.
肖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6(3):72-82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