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05篇 |
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2篇 |
民族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25篇 |
理论方法论 | 8篇 |
综合类 | 52篇 |
社会学 | 7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3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5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5篇 |
2013年 | 4篇 |
2012年 | 8篇 |
2011年 | 10篇 |
2010年 | 7篇 |
2009年 | 8篇 |
2008年 | 5篇 |
2007年 | 4篇 |
2006年 | 3篇 |
2005年 | 3篇 |
2004年 | 4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1篇 |
1996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魏定飞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23,(3):79-86
宋金走私贸易长达百年之久,南宋政府加以管控并形成严密完备的缉私制度。走私贸易是宋金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于宋初兴起,绍兴和议后趋于泛滥。宋金以茶盐为主的商品具有需求互补性并形成依赖,以及金朝对特殊物资的需求,无法通过正常贸易获得满足,走私贸易因此兴起并持续,影响南宋官课收入和政治稳定。南宋政府为此实施官民联防、告赏、边境地带分级管控、惩罚缉私不力官员进行管控。尽管未彻底阻断走私贸易,但南宋形成的缉私制度对走私贸易起到抑制作用,有利于官课收入和政治稳定,对保障南宋经济发展及维护国家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42.
欧洲的非法移民现象愈演愈烈是由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促成的。其政治原因是,冷战政治、后冷战时代的左右摇摆的移民政治、对待非法移民的不利政治因素和种族因素;其经济原因是,全球化发展不平衡、欧洲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外国移民;其社会原因是,完善的移民网络和国际人口走私集团的强力介入。 相似文献
43.
本文通过对鸦片走私组织的研究 ,阐明了清代禁烟时期的鸦片走私状况 ,试图说明在清代禁烟时期鸦片走私屡禁不止的原因。 相似文献
44.
走私废物犯罪严重污染国内环境,损害人民身心健康,并冲击我国的废物管制制度,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走私废物犯罪的特点表现为犯罪主体多样化,且呈扩大之势;走私渠道以海上偷运为主;走私的地域呈蔓延之势;走私的废物以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主;走私的有组织程度越来越高.打击走私废物犯罪面临的困扰表现为走私废物难以根治;打击合力不易形成;配套法律非常欠缺;鉴定机构选择两难.为此,应完善打击走私的法律体系;加强海关执法;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45.
鸦片战争前夕的伶仃走私基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小东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6)
伶仃走私基地是鸦片战争前夕西方对华侵略、冲击的重要据点。本文对该基地的形成,扩展和功能进行了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46.
47.
中国进出口贸易伪报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永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2):52-55
进出口贸易伪报作为资本外逃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年来日益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关注。通过对中国进出口贸易伪报的规模进行测算 ,然后分析造成贸易伪报的各种原因 ,指出我国贸易伪报的主要渠道。针对以上原因 ,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8.
纵观宋朝与金朝的商业贸易往来,从整体上主要可以分为榷场贸易和走私贸易这两大类,走私作为一种非正常的贸易形式,必然有它的消极影响,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有他积极的一面,本文对宋朝与金国之间的非正常贸易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9.
明代中朝使臣的走私贸易对朝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钟哲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152-155
据《朝鲜李朝实录》记载,中国明代时期,朝鲜与明朝之间的使臣走私贸易曾经十分活跃,但由于政治和军事上的藩属关系,两国使臣的走私贸易也具有了不平等性质。作为个人行为,明朝使臣的走私贸易虽然具有"掠夺"性质,给朝鲜政府和人民带来经济负担和痛苦,但这种个人行为却与有着政府背景的朝鲜使臣的走私贸易共同解决了朝鲜政府和人民在军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各种需求,客观上起到了互通有无,相互交流,满足社会需求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朝鲜社会的的开放。 相似文献
50.
田志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4):109-115
有效规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有赖于行政法与刑法各自特性的充分彰显和功能的协调发挥。公法适用的层次性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秩序上恪守刑法最后保障原则,即公法适用秩序的先行政后刑事,在未穷尽行政法方法之前一般不得动用刑法,“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恰是对上述规则的典型违背。“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超越了当前中国社会对犯罪概念的普遍认知,其犯罪化的正当性值得反思,犯罪化的有效性亦不能被实践所证明。刑法不当前置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纠结与混乱昭示着发挥行政法能动性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双重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