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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张绍鸿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4):51-55,135
涉外民事责任竞合因其牵涉的双重法律关系及涉外因素而呈现出法律选择上的多元价值的竞逐,不仅表现为法律的确定性与个案适当性的博弈,而且表现为合同的预期价值与弱者利益保护的公正价值上的冲突。区分合同类型和损害类型进行法律选择才是解决价值冲突的应然途径。 相似文献
22.
南玉梅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4):118-122
全球金融改革的浪潮下,2009年制定的韩国资本市场法顺应时代的潮流采取功能型立法模式允许兼业经营的同时,兼顾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首先,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其次,构建利益冲突防御体系、规制投资劝诱行为以及规制投资广告,强化金融投资公司在买卖金融投资商品中的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等具体措施强化对一般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23.
孙建新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21(7):27-28
讨论了集成CAE系统的几个共同特征域独立,透明,并行与平滑.同时考虑了这些特征与接口标准化,安全性,设计最优化,界面可视化之间相应的关系. 相似文献
24.
沈玉忠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68-72,77
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于是产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化,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经历了一体到分立再到交错的历把发展轨迹。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被害人实益的关注和刑罚谦抑性的提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出现交融的格局。如何实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与协调,已成为刑法学者与民法学者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以损害赔偿为视角,从功能、次序、程序等方面对此问题作初步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25.
刘江琴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2(5):23-25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作者认为 ,对无效合同如具备可撤销之原因 ,同样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可并行存在 ,并不相互排斥 ;应从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处理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权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26.
试析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51-55
依我国民法之规定 ,合同无效时 ,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又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此应如何理解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分析了此二项请求权行使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承认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此二项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27.
彭志斌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32-135
“有”是现代汉语高频使用的一个词,大中型主流汉语词典将其词性处理为唯动词,这是值得商榷的。以普通汉语语料库为基础,对“有”的用法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有”应是动代助兼类词。在探讨“有”的用法的基础上。对词典编纂提出了点滴建议。 相似文献
28.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敏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2):69-72
刑行交叉是研究行政犯罪的关键,基于刑行交叉的视角,将行政犯罪界定为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又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基于此视角,探讨了行政犯罪惩罚的根据即其法律责任,得出了刑事责任优先的刑事、行政双重责任的结论,进而强调实现行政犯罪的惩罚关键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29.
魏大海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
从比较法的角度,美国司法实践处理违反许可约款纠纷的相关做法和观点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为合理处理此类纠纷,在诉讼法律关系的释明及责任确定上,第一步区分许可的独占与非独占类型。若系独占许可,则释明为违约之诉,判令承担违约责任;若为非独占许可,则区分违反对象系"条件"抑或"承诺"。"条件"、"承诺"的判断根据其约定的权利是否为知识产权排他性权利及其是否为知识产权立法精神、公共政策赋予许可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违反"条件",释明为侵权之诉抑或侵权与违约竞合,由原告选择,进而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违反"承诺",则释明仅为违约之诉,责令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补充,对实质性违反承诺导致许可被撤销时,仅判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0.
先合同说明义务之违反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及恶意欺诈规则的适用,两者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性。在故意情形,两者得自由竞合,由当事人择一主张;在过失情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将导致恶意欺诈的主观故意要件被规避。在现行法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2项明确限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故意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而排除缔约上过失责任在行为人仅具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情形的适用可能性。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之外,重大误解具备适用于因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因此能够在过失情形提供功能上的补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