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和架构的顶层设计。有人认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这显然是失之于偏颇的,有必要从法理上加以辨析。在法学理论看来,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治理的法 相似文献
2.
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旨在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中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可以回应国家法治的需求,也可以回应地方法治的需求,同时还可以为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良性互动提供新的可能性。在推进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坚持几个重要原则,特别是“科”“技”并重的原则与激励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从三个方面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统筹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科技资源;统筹北京科技资源与其他地方的科技资源;统筹北京科技资源与国外科技资源。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立法的创新性与针对性,以回应地方立法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3.
宪法评注是"根据宪法"的评注,宪法学说是"关于宪法"的学说。宪法评注的成就虽然令人瞩目,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宪法评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当代中国的宪法学说。宪法学说既尊重宪法文本,也强调对于宪法文本的超越,它以当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发展从当代中国宪政实践出发的宪法学理论形态。 相似文献
4.
早期的梁启超,立足于“救时”,以政治为业,他理解的“法治主义”,可以称为救亡本位的“法治主义”。晚期的梁启超,立足于思想启蒙,他理解的“法治主义”,可以称为启蒙本位的“法治主义”。1918年是一个转折点,可以视为梁启超的“法治主义”从救亡本位转向启蒙本位的标志性年份。粱启超的“法治主义”,是理解现代中国法治观念的一把钥匙。 相似文献
5.
喻中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1):29-31
关于"可以P"与"可以不P"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从法律逻辑上看,将二者等同起来是没有疑问的。但在法律实践中,不作区别地将二者的关系一概而论则是不妥当的。应当从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上,对授权性规范中的"可以P"与"可以不P"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在当代中国,在法学研究日渐繁荣的背后,主体迷失的现象也开始凸显。西方人、古代人经常取代当代中国人应当占据的主体地位,充当了法学研究中的主体。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既根源于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也受到了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要走出主体迷失的泥潭,实现主体的回归,还有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 相似文献
7.
喻中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9(3):40-49
中国宪法序言作为当代中国人民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中国论,它主要体现为四对范畴:历史与阶级意识,统一国家与统一战线,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关系,以及中国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历史与阶级意识揭示了当代中国的根基,历史既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其实也是中国固有的方法,宪法序言中表达的阶级意识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当代中国的体现。统一战线与统一祖国是传统中国的大一统与现代中国的现实格局融会贯通的产物,尤其是统一战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同时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关系是现代性的产物,也是民族意识觉醒的产物,是置身于世界的中国必须面对的现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时代化表达,更是对中国必须面向之世界的直接回应。 相似文献
8.
“被告山杠爷”:公权力对宗族权力的替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权力逐渐集中于城市或中心集镇,乡村社会中开始显露出公共权力真空化的端倪。长期处于被遏制状态下的宗族权力重新活跃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权力收缩之后留下来的空白地带。在公权力替代宗族权力的过程中,宗族权力对于乡村社会秩序、乡村社会正义的规范意义应当给予必要的肯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公权力对宗族权利的替代是实现乡土正义的最终途径。 相似文献
9.
法律思想史上的两次视角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西方主流法律思想的演进史上,发生过两次明显的视角转移。第一次以洛克为标志。在洛克之前,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君主的视角;在洛克之后,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人民的视角。第二次以马克思为标志。在马克思之前,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富人的视角;在马克思之后,出现了一个着眼于穷人的法律思潮。同样的视角转变,也可见之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根据阐述者的不同视角,可以把中西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段落。 相似文献
10.
论城市立法的概念与理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喻中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124-129
城市立法不同于地方性立法,它的主要的精神是直接面向市场。城市 立法是直接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城市立法的特殊价值、努力优 化城市立法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