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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有一部分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均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签具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仅作形式审查,认为协议离婚的手犊齐全后,就直接发给离婚证,而缺乏必要的实质审查,致使离婚协议中的瑕疵行为屡有发生。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中遗漏小孩抚养问题的瑕疵行为该如何救济呢?本文由一则案例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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