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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鹏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42-45
诉讼调解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有着天然的契合关系,相对于严格的判决,调解结案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立法上强化调解,并不必然削弱法律的权威,也不必然带来强制调解现象。我国民事调解立法应当明确地将调解作为诉讼结案的重要方式,强化法官的调解职能,调解程序的设计也要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彻底沟通,提高调解结案率,以更好地发挥调解的消弭纠纷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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