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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已由“补偿性”过渡到“惩罚性”。探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对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十分重要。本文使用2010-2019年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及相关电影信息,以2014年6月公布《著作权(修改草案送审稿)》为外生冲击,利用其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经济激励预期却未能如期完成立法的契机,排除了其法律判决功能的潜在干扰,识别了该制度的核心功能——调节经济激励预期——对侵权与维权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引入该制度使电影票房代表的实际被侵权损失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由不相关变为显著正相关,促成了法院判决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与实际被侵权损失之间的正向关系,提升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收益预期,且其作用大于对侵权成本预期的提高,形成了维权意愿的净增长,增加了电影涉入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可能性和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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