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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监管和约束不足、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以及地方政府职能过宽过滥,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包括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权、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当从规范和完善地方融资平台运营及治理、妥善设计银行破产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等方面着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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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140-149
《外商投资法》是因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现实需求,对既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整体性、根本性变革。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创新性地构建了统一的外商投资行为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显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丰富和拓展了外商投资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则对若干关键概念、关键规则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澄清、细化和衔接,强化了内外资一致、投资促进和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在后续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澄清"间接投资"等关键概念,细化政策承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关键规则,明确和强化与现有外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等关键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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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廖凡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3):109-115
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课题。监管竞争有其自身价值,而应对监管冲突也需注意其深层背景。金融集团的发展强化了监管竞争与冲突,也使得监管协调更为必要。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伞形监管经验,建立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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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以其综合监管体制和"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为基础,特征鲜明。新近通过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废弃了FSA统领下的单一监管体制,代之以PRA和FCA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准双峰"模式,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导职责赋予了FCA。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的具体发展包括澄清和扩展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建立消费者团体超级申诉机制,修改金融业准入门槛条件,以及强化金融监管主管部门与金融消费者专门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从中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与金融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可或缺,金融消费者团体申诉机制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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