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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有能力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而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企业侵害人身权利事件的发生概率也日益增大,法律作为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的重要机制需要对人身损害之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规范。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作为破产债权应当被赋予优先受偿的效力,其清偿顺位应当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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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关系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无权即无诉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保护社会公益的需求。于是,为了实现环境诉讼维护公益的目的,一元法益主体框架向多元法益主体框架[1]的探索被提上日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呼声渐高并且在多国都得到了立法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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