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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规定 :“诉讼期间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此可见 ,诉讼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除非有特殊情况。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应正确使用该原则 ,必要时要对第 4 4条规定作出修改或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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