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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浙江省舟山市罗锋因杀人被判处死刑,罗锋不服提出上诉。罗妻郑雪梨向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生育子女的要求。一审法院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之后郑又向浙江高院提出书面申请,法官同样告知: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的广泛讨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的法律上却是空白,法学专家们对此意见也不统一。本文通过对学界否定死刑犯生育权观点的反驳,论证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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