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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双困生思想状况分析及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双困生"是指因经济贫困继而导致"心理贫困"的学生.研究这个群体的思想现状,关注他们的心理问题,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双困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在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贫困的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贫困,在帮助他们经济上自立的同时帮助他们完成人格的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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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2):121-128
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行政解释权的限度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当前中国,依法行政的第一涵义就是无授权即无行政。行政解释的对象是行政法律规范。文法解释是一切行政解释的基础;体系解释是文法解释之后必须首先运用的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是体系解释之后的解释选择方法。必须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以获得合理的解释结果,从而贯彻合法性及正义信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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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2(2):16-24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的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在行政主体合同权利的限制、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特权、合同的瑕疵与救济方面,行政合同均存在有别于普通合同的特性.这些特性意味着行政合同具备自身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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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总体上对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进行研究,文章认为行政强制可分为一般强制与即时强制,它们都以基础性行政决定为前提,以是否能够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从时间上的允许性和义务类型上的可能性两方面考察)为人权关怀.其中,即时强制以基础决定为前置条件,以出现紧急情况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为限度条件,以具体法律明确授权为职权条件.即时强制的方法从实际所达对象的不同,分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和依职权所为的其他必要处置四类.文章最后提出,即时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管道畅通;鉴于合法的即时强制常会带给相对人特别牺牲,所以应建立比较系统的行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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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互联网的“公地悲剧”事件,暗示了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点创新发展其规制模式十分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主要涉及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三类主体。现行的以政府为绝对主导、其他主体予以配合的自上而下的规制模式已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商、制定法本身存在缺陷、行业协会无法发挥作用、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等。基于“多中心治理”等理论,应构建以平等信任、开放兼容、多向互动为特点的多中心协同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模式:政府放权给社会自组织进行公私协作;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规制以发展个体需求并承担社会责任;拓宽社会公众的参与渠道,利用制度性安排与网络服务平台达到信息公开互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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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政策带来了专利申请的春天,但也面临“诱发垃圾专利”的责难。究其根源,在于资助程序设计存在瑕疵:专利资助政策罔顾我国专利初步审查制的缺陷,将不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资助范围,却缺乏相应的专利筛选机制,且资助额度设置不当,扭曲了部分专利权人的申请初衷。专利资助政策走出困境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借鉴他国利用检索报告限制行使不稳定专利权的做法,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设置成资助前置程序;二是借用科技查新体系,将科技查新列入资助必经程序。以专利含金量为考量基点,限缩资助范围,择优资助,可克服专利领域的规制失灵现象,从而实现政府促进科技发展的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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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有权力清单制度存在着目标定位上法治与治理之间关系紧张、实施路径上的手段与目标不匹配以及核心范畴内权力与责任分离等问题,导致以"治理"为价值目标的改革功能极大弱化。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在现代行政法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中提出三阶段依次推进的权力清单制度全新逻辑结构:首先,确立完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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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的二维结构——合法性、最佳性及其互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法治行政实践中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是以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核心的合法性考量,二是以提高政府效能为核心的最佳性考量.行政法理论也应当围绕合法性和最佳性的二维结构展开,在具体的展开路径上,合法性考量和最佳性考量均以主体--行为--程序--监督为逻辑顺序,但在内容向度和考量节点上大相径庭.在多元方法论的支撑下,以书面执法指南、实验性法律及其绩效评估数据库、制度创新模块数据库等为实践载体,合法性与最佳性应当并且可能进行互动与循环,从而实现最佳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上述二维结构的互动使得法治行政因此成为一种"生产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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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担任被告的问题。基于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修改中提出了大量复议机关是否担任被告的具体方案,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性质。从现行法制的运行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以纠纷解决为主、行政监督为辅似乎更为妥当。从公正性与独立性而言,复议机关在性质上无法实现完全的司法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担任被告的正当性与可能性。在继续探索更为中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将适合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限定于复议机关不作为与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两类可能是现行法制下较佳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