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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是一种准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先天不足。尽管民事制裁在诞生之初体现了一定的法律的效率的价值,但是却违反了基本的法治理念。民法典的创制是个系统工程,应当将法治理念及相应的概念、制度结合起来,而将违背基本法治理念的概念剔除掉,还私法以其本来面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当舍弃民事制裁概念,取之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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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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