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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的本质,即婚姻的本质决定了婚姻法所独具的伦理性本质,而这种伦理理念要求婚姻法在制度设计上与普通私法不完全吻合,原因在于一定条件下伦理性本质与个人意志的对抗性。如果在制度设计时即一味地对个人愿望显示出软弱态势,则在实质上是将婚姻法与普通私法的理念混为一谈,其结果只会贻害无穷:动摇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之稳定,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恶性延展起到推波助澜的副作用;令婚姻在个人冲动的冲击下风雨飘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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