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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个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历来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我国,该问题尤为突出,其原因为:一方面,立法不尽完备,存在规范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尚未总结出一套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供统一的司法指导.在此问题上,国外典型国家已在制度与实践中表现出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寻求解决方案.在立法上,将客观标准作为公司高管法定的一般判断标准,同时辅之以特殊约定作为补充,并扩大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司法中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并引入“正常经营行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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