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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高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哲学原理》讲运动和变化的区别在于运动是最一般的范畴,而变化则是具体一些的范畴。这种观点从常识和哲学两个方面来看都让人难以理解。在西方哲学史上,对运动范畴大致有三种本质规定。不管是哪种意义上的运动和变化的关系都不能是属和种的关系,即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和哲学史上辩证法大家的思想是一致的,从其中也不可能得出教科书的观点。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的运动只能等同于变化,而不可能成为把变化作为种概念而包含其中的属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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