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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机电系统的广为关注的河南省某电气公司状告公司原总工程师及河南某电器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一案落下帷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被侵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并承担70%的诉讼费.当人们对企业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赞叹的同时,如果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也留给了人们深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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