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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琳莎 《经营管理者》2009,(3X):132-133
甲某(女)是苏北人,曾为南京某大学自动控制系在读本科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刚上大二的甲某与同系同学乙某(男),趁新《婚姻登记条例》刚实施,通过"熟人"关系,从学校开出户口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二人生活、学习相继出现问题,二人开始相互埋怨。2005,他们开始分居。当年10月,进入四年级的甲某将乙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后应乙某要求,甲某撤诉。2006年5月,甲某再次将乙某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婚姻法》,法院判决他俩离婚。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法院没有主持财产分割。宣判后,原被告皆向法官表示,他们很后悔在校草率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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