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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就由谁承担、怎么追究其责任、或者当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按怎样的方式提起诉讼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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