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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革命性地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论证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罗尔斯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这是他正义论的逻辑起点。其次,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现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合作秩序,社会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最后,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必须是公平的,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作为实现正义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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