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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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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应当归国家所有还是归广大受害消费者所有的认识,须回归到惩罚赔偿金性质与功能进行检视。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决惩罚赔偿金缴交国库的做法,有违惩罚赔偿金的基本性质与功能,且难以对广大受害消费者进行赔付。鉴于惩罚赔偿金所具有的民事责任性质,不法商家应当对广大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且惩罚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广大受害消费者所有。从伦理与法理的角度上看,惩罚赔偿金归广大受害消费者所有并不存在鼓励贪利思想以及引发滥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尽快对惩罚赔偿金的归属、支配、管理及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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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力资源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用电量的日渐加剧,同样也出现了由于电力损耗而产生的资源浪费。降低电力的损耗,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成为了电网建设的重要目标。良好的电网调度工作,对电力系统经济运行、优化电网的传输运作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保证电网合理有效的运行的同时,通过降低损耗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也充分迎合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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