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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世嫒 《领导科学》2022,(8):123-128
议事协调机构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不同于传统科层制的一种弹性化组织,在应对重大风险、承担特别行政任务、提高组织效率层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但长期以来其一直处于行政组织法监管范围的边缘,组织规模陷入膨胀—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怪圈,组织设立与撤销、权限范围、运行程序以及监督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组织功能上消解了正式序列党政机关的法定职能,突破了职权法定的行政法治原则。为改进这一系列组织问题,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法研究,区分类型,深入分析其设立及运作的理论逻辑,从主体、行为及责任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解构,以实现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的全过程规制,促成其法治化组织构建。  相似文献   
2.
通说认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在受案范围中作了排除规定.但在教育类的行政争议案例中,相对人与高校间发生行政争议向政府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将政府不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诉诸法庭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为解释此类现象,以两起教育行政案例为例,从公民受教育权的内部行政救济为视角,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层级监督关系,明确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介入的范围,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制运行的法律程序,从而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师生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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