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马荣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7(2):63-67
由于没有先弄清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的关系,故国内刑法学至今还在回避犯罪本质问题,对犯罪本质特征也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看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犯罪本质是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犯罪本质特征,而犯罪本质特征则是犯罪本质的外在体现;立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及其结构和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犯罪本质应是犯罪人之于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态度,而立于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相似文献
2.
马荣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8(2):81-86
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能否成立的答案则存在于内外因对立统一原理、必然性与偶然性对立统一原理、因果性与必然性、偶然性辩证统一原理、原因与条件的区别之中,并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最终验证。如果刑法偶然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则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3.
刑法之真是指刑法在符合事物的状况和规律中得以制定出台,后在自身的内外协调运行中反映刑事个案的事实真相,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行刑科学。刑法之真是"刑法之本真""刑法之自真"和"刑法之用真"的有机整体。立于"符合论"以"事实真"来界定刑法之真,则主体客体化是刑法之真之哲学本质,而这也符合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刑法应然价值。在与刑法之善的关系之中,刑法之真之意义最终体现为刑法应然价值的实现。刑法真善美的内在统一与有机整体是刑法文化的一种"化境",而刑法之真便是刑法文化的第一勾连。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刑法方法论,刑法自然科学主义意味着在从刑法立法到刑罚执行的刑法过程中应遵循自然科学精神,运用自然科学原理并采用自然科学技术。刑法自然科学主义以自然科学的生产力性和主宰性为形成根据,且此两个根据可以相互说明。在理论上,刑法自然科学主义革新刑法学的方法论和本体论,从而促进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在实践上,刑法自然科学主义有助于更加有效地应对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与和谐。刑法自然科学主义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5.
6.
马荣春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28-31
犯罪单位的刑种设置及其适用事关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犯罪单位的正义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的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优劣之后,提出了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的完善之策,并进一步论述了犯罪单位的名誉刑等新刑种。 相似文献
7.
刑事审判模式在根本上属于开事司法问题,故能动司法必然牵扯刑事审判模式.从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出发,体现能动司法的刑事审判模式应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包含着回应什么和如何回应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它包含并超越了适应性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合情合理合法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的底线,或是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主张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大于其所损及的权益,否则为保全生命而牺牲生命的恶性事件将有增无减。于是,在紧急避险限度条件问题上便形成了占主导地位的权益对等否定论。透视权益对等否定论的价值论和方法论,则我们将走向权益对等肯定论,即紧急避险可以是保全的权益与损害的权益两者相等。 相似文献
9.
马荣春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1)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的研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的评价和“冷静”的对待.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交换方式中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通过自愿协商,调整交换预期,实现资源互换。这一制度不仅符合需求交换的多样性特点,还契合需求交换的渐变性趋势,是在考量需求强弱、交换预期、沟通程度、合作偏好,以及社会强制力的基础上达致的静态均衡和动态均衡。同时,刑事和解具有检验均衡的功能,能够及时调整失衡交换行为,并裨益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