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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转换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正式引入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式,还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转债市场尚未成熟,企业和投资者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本质属性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所以探讨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构建破产撤销权制度时,应兼顾单个行为人的利益,对撤销权的撤销对象予以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出某些行为可免于被撤销,从而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可以被撤销的同时,对可撤销行为的要件应做出限制性规定,首先在客观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使债务人企业获得了足额对待履行,那么该行为就应免于被撤销;进一步,在主观方面赋予当事人"善意"抗辩的权利,由债权人举证反驳立法对其恶意的推定以避免其行为被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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