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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制度始于英美,而今已经成为了在英美公众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习惯、惯例,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同时引入了公益信托,但它的适用远不及英美法系广泛。即使有了公益法人,公益信托具有灵活性、低成本、设立简便性等特征,特别在提供奖学金或研究开发奖助金等以金钱给付为目的的小规模公益活动中也有着特有的优势。我国在2001年《信托法》法中引入了公益信托制度,但是由于审批设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税收等配套措施,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公益信托的发展。考虑到公益信托与基金会在慈善事业中的互补性,为公益信托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其推广对公益事业的繁荣,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增强公益组织的公信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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