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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李某 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23日,申诉人李某与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要求被诉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发给其1999年3月至12月的生活费,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赔偿违约金10100元,报销前段由个人垫付的差旅费和货款.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被诉方提出要求申诉人承担因签订供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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