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8篇
  免费   1篇
管理学   6篇
劳动科学   1篇
民族学   1篇
人才学   1篇
丛书文集   27篇
理论方法论   8篇
综合类   14篇
社会学   1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2篇
  2019年   2篇
  2017年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4篇
  2011年   4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4篇
  2007年   5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1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5篇
  2000年   2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6年   1篇
  1995年   2篇
  1994年   2篇
  1989年   2篇
  198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安康地处南北过渡地带,早春气温变化异常,烂种烂秧时有发生,旱育稀植技术解决了这个生产难题,确保水稻高产稳产。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进日本著名水稻专家原正市先生的水稻旱育稀植技术,经多年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一套适宜安康特点的水稻旱育秧技术。  相似文献   
2.
张忠民 《社会科学家》2007,156(6):70-74
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使不同国家对其采取各异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伴随其快速的商业化进程,标识问题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争议焦点。美国是转基因食品生产大国,在食品安全上坚持奉行实质等同原则,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等同对待,因此并未专门立法,而是直接将其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予以规范,遂形成强制标识与自愿标识共存且自愿标识为主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美国法看,自愿标识制度会造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不足、宗教道德上权利维护不利以及转基因食品损害救济困难等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3.
在近代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中 ,关于 194 5年抗战胜利以后 ,南京政府一度实行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 ,还极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和研究。本文从国有股份减持问题的由来、减持政策的反复 ,以及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三方面入手 ,对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认为 ,由于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减持目的转移 ,以及减持本身的制度问题等三大缺陷 ,导致了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份减持的失败。  相似文献   
4.
5.
近代中国农村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是土地制度问题,由此而形成的矛盾.决定了近代中国农村是一个充满了矛盾冲突、危机四伏的社会.对此状态较为平和的求解之道是农村矛盾向城市的转移,即在城乡互动的层面上求得一种新的平衡与和谐,这就是延续整个近代中国历史时期的"农民离村".而20世纪20-30年代兴起的"乡村建设运动",则是以追求和谐农村建设为目标的积极的尝试与努力.  相似文献   
6.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盟在预防原则与消费者权益至上原则指导下,建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并通过不断扩大标识适用范围、降低风险限值、明确标识内容以及创立可追踪性监控机制,使之日臻严格,成为目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相似文献   
7.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党的十六大发出的号召,是全中华民族的共同任务。为了把民族精神教育在高校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笔者认为应尽快设立一门新型公共课程——《民族精神学》。  相似文献   
8.
古代中西方经济政策思想历史导向之比较张忠民利用国家权力制定和推行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有极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不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经济的直接影响上、而且还体现在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历史导向上。古代东西方社会由于各自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其经济政策思想...  相似文献   
9.
张忠民 《创新》2011,5(5):81-85,128
转基因食品自诞生以来,即备受争议。各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也是大相径庭,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哲学、生态中心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指导下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认为以人类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过于宽松;以生态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制,态度过分严格;而只有以中国传统哲学“人与自然内在统一”观念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才可宽严适度,实现人与自然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基于问题导向,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呈现为环境联系健康的立法观与系统性的风险规制法制。然而,事实因应导向的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干预权利、法律控制乏力与解释空间过大的风险,需要在既有理路框架下,由宪法从立法选择与法律实施层面对其进行结构性调适。在立法选择中,有必要重塑环境健康风险预防义务与基本权利并重的立法观,明确环境健康风险系统规制中事权协同的合宪性标准,搭建合理表达预防积极化与比例选择规制措施的规范结构;在法律实施中,需以基本权利作为解释标准,强化环境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的合宪性控制,避免给私主体增加不必要的损害或负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