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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劳动>2000年第10期刊登了戴仲选<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类工伤劳动争议>一文.对于工伤劳动争议中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受理,还是先受理后认定的程序问题,笔者赞成"仲裁委员会应先予受理,然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是工伤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工伤的,驳回申诉"这一程序.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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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0年第12期<中国劳动>刊登了<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一文.针对仲裁委对该案是否受理,笔者认为,对于某甲的申请,仲裁委应予受理.理由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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