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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私有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政府对劳动工资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劳工部负责与全国工资理事会协调有关工资指导的原则。按照新加坡共和国的最低工资法,1992年全国的最低工资800至1000新加坡元,即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定级为800坡元,大学毕业生定级工资为1000坡元。1991年基本工资平均增加了8.6%,1992年增加了7.7%。雇员在1992年所获得的不定期加薪也很高,平均等于2.17个月的基本工资。1991年的不定期加薪平均为2.15个月。在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力增长的关系上,劳工部发表文告,提出1993年工资指导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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