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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其医药费由其垫付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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