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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受理了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委在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赔付。在领到调解书后,当事双方均感满意。刘某于2004年11月在由某公司承建的山东济南金山高架桥工地做工,在运送水泥时不慎失足从13米高处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采取了及时救治措施,立即将刘某送往当地医院进行了为期62天的治疗,好转后又送往资中县中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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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受理了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委在坚持保护劳动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赔付。在领到调解书后,当事双方均感满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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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职工因病死亡引发的争议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女工王某生前就职于一家民营公司,双方于2003年5月订了《劳动合同》。同年7月,王某患病,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11月,王某经多方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丈夫林某于2004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王某的治疗费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被申诉人公司辩称:王某自2003年7月1日起(生病前)未履行任何手续便离开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于7月15日对王某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某生前系公司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第6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由公司为王某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然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王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2003年7月17日至11月9日王某患肝癌先后用去医疗费32450.46元。据查,公司对王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林某有证人、证词证明其妻王某不存在旷工问题。仲裁庭依据公司提供的王某的考勤表、工资花名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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