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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1990年1月公司成立起,老王就应聘进公司,1998年开始每年年初签订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2004年9月已是公司老员工。老王是车间里普通的操作工,虽然不算出众,但安守本分,也能按时保质的完成工作。而2004年9月一天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领取当月工资,立即办理工作移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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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登载了<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一文,笔者认为文中部分提法值得商榷.该文中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条款同员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其在法律意义上"放弃"对员工张某的服务期约束才是导致其败诉的关键,不及时主动地主张权利即是默认放弃权利是该案的法律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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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3月进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2005年5月20日,张某与同事发生冲突,停止了研发工作.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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