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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始于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时。当时,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并于1956年9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自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制定的第一个法规。其后,1963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批准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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