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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是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于现行简易程序,正在试行的速裁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严、审理程序更简、强调审前程序的配合和衔接、更加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其发展趋势应当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的第三类审判程序。目前速裁程序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适用率较低、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程序缺乏实质性的简化、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等问题,接下来的改革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实施细节、增设书面审理方式和完善配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而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2.
潘金贵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25-528
两大法系刑事预审程序体现出不同的特征,是不同的诉讼理念、司法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必然反映。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建立符合国情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建构"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的新的强制措施体系,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4.
刑事预审程序特征的比较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潘金贵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525-528
两大法系刑事预审程序体现出不同的特征,是不同的诉讼理念、司法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必然反映。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建立符合国情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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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法配合与制约并重的理念。在程序衔接方面,应当强化“监诉协作”,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制度化;监察案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是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例外;在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不同。在证据衔接方面,刑诉法应规定监察证据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案件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监察调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诉审机关有权调取。在诉权保障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辩方现有权利,时机成熟时应通过修法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健全缺席审判中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被告人的重新审理申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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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18-123
法国刑事预审程序在大陆法国家具有代表性,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可取之处,也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应当在充分考察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预审程序立法的基础 上,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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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侦诉协作模式,"检警一体化"、"侦诉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均非适当的选择。建立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增强侦诉合力,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的检警关系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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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规定存在若干缺陷。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我国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改革和完善,对"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界定,对非法取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证据种类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同时还应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切入点应当是强化律师的程序参与. 相似文献